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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流动摊贩在中小学校周边经营食品须实名备案

发布:2014-9-2 8:50:12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9月1日,聊城市各中小学陆续开学。为确保中小学生吃得安全,8月29日,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紧急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周边食品店餐饮店及食品摊贩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自9月起至明年6月,对于达不到发放许可证条件的流动摊贩等个体食品经营者,如不在显眼位置悬挂“食品经营实名备案证”,将不被允许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销售食品。遇到相关问题可拨打12331进行投诉举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周边食品店餐饮店及食品摊贩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小学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将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面向学生经营的食品店、餐饮店和食品摊贩全部纳入规范、监管范围。要求食品店必须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店必须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摊贩、达不到许可条件的食品店和餐饮店必须持有由县(市、区)食药局办理的《食品经营实名备案证》。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将所有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流动摊贩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条件,所以此次专项整治创新性实施《食品经营实名备案证》的监管形式,该证件注明了食品经营摊贩的姓名、身份证号、健康证号、住址、经营项目、电话号码、照片等信息。“办理该证件只需报上姓名、身份证、电话,提交照片即可,不需交费。今后如没有实名备案证,将不允许在学校周边经营食品。这一监管形式在学校周边先做试点,之后将扩大到所有的食品摊点。

  据了解,除了悬挂证件,食品摊贩所使用的米、面、油、肉、鱼等加工原料,添加剂的名称和生产厂家,要在《食品制售摊贩加工原料、添加剂名目公示》上如实登记,今后也要与实名备案证一并悬挂在醒目位置。此外,还要求食品经营者们留存进货单据、供货者许可证复印件,并放置于经营场所以证明进货渠道合法,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对于“五毛零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重点检查是否有“三无”、假劣、过期食品;食品标识是否虚假,是否有QS标识,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对食品原料、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将检查是否使用过期食品、回收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以及是否储存使用亚硝酸盐、苯甲酸、明矾等禁用或限用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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