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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一农民落选村主任自制炸弹欲害对手儿子

发布:2014-8-5 22:04:19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记者 张娜

  因落选村主任与现任村主任结仇,聊城东阿县高集镇某村农民朱某自制爆炸装置欲炸村主任儿子,因爆炸装置原因未能引爆。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近日朱某因犯爆炸罪被东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去年11月21日的早晨,王女士打开自家开的影楼卷帘门后,发现门口有一个铁皮桶,忙把丈夫叫起来,一看竟然是土制炸弹,是一个铁皮水桶内装填了石子、水泥混凝土,有一个引线,线头上有一方形吸铁石。通过查看监控,发现是有人在早晨5:39左右把这个炸弹放到门口的。作案人当时戴着摩托车头盔,是开着小轿车来的,在监控上看见车灯了,但看不清车型和车牌。

  落网后,朱某以他和自己妻子那天在家,有不在场的证据,加上他没有制造爆炸物的技术为由进行辩解,否认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邀请经验丰富的汽修厂厂主张某某对大高路石化加油站录像车辆截图进行辨认,确认是朱某某同款的吉利轿车;另外,不管是在送检的现场爆炸装置内提取的手套所包含的DNA,还是从现场铁桶内橘红色塑料管上提取的塑料片所含的有机组分,还有从现场铁桶内提取的红色颗粒都显示与朱某有确切的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有的证据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爆炸装置是被告人朱某所制作,也能证明该爆炸装置是被告人朱某安放在被害人的婚纱影楼门口。朱某因落选村主任与现任村主任结仇,遂自制爆炸装置欲炸村主任儿子,因爆炸装置原因未能引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制作、安放在17.5m的半径范围内人员会遭受不同程度伤害甚至死亡的爆炸装置,危害公共安全,其犯罪行为应予刑罚,考虑到被告人朱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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