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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蔬菜瓜果等特色农产品禁用剧毒高毒农药

发布:2014-7-2 14:43:12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7月1日,东昌府区农业局召集全区农药经营、使用人员,对农药的经营和使用进行专题培训。东昌府区宣布,从今年夏季开始,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等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以保障百姓的健康。否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昌府区农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百姓吃菜、吃水果,最担心的是农药残留的危害,而剧毒、高毒农药在蔬菜、瓜果上不易分解,残留较多。为此,按照6月1日开始实施的省政府令《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今后购买剧毒、高毒农药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建立销售台账,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农药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人、不能说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人出售剧毒、高毒农药。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将选定实施补贴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法生产销售农产品等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将及时组织查处;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对违反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经营者,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东昌府区农业局综合执法大队、质监站全体人员,镇街农安办、农药经营店、农业生产标准化基地负责人、农民代表等200余人参加了培训。最近,东昌府区还将清理整治无证照经营、非高毒定点门店经营高毒农药、经营农药产品不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记者 陈金路 通讯员 殷庆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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