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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男子工作三个月后辞职 押金两年来未退

发布:2014-6-30 10:44:50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27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8510000反映,他在东昌府区郑家镇一个轴承保持器加工厂工作了三个月后辞职,该厂便从他的工资里扣了两千元钱的押金。张先生称,已经辞职两年了,可是至今他仍未收到该厂退还的押金。

  张先生是东昌府区张炉集镇人,2012年,他到郑家镇一个轴承保持器加工厂工作,其间,该厂要求入厂员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张先生注意到该劳动合同要求新入厂的员工必须工作满一年,否则扣除两千元钱的押金。

  “哪有这样的规定,为什么工作不满一年就要扣我们两千元钱的押金?”认为该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不合理,张先生拒绝签订该劳动合同。

  当年年底,张先生辞去该厂的工作。张先生介绍,从入厂到辞职,他在该轴承保持器加工厂干了三个多月,根据该厂定期发给员工的工作量统计数据显示,张先生应得近六千元钱,但是实际发到手的工资是三千多元,正好差了两千元钱。“肯定是从工资里扣除了两千元钱的押金。”张先生说,与他同村的另外两个人也曾在这个厂里工作,他们辞职时也被扣了两千元钱。

  记者采访了张先生所说的轴承保持器加工厂的一位张姓负责人,该负责人称,由于该厂工作员工流动性较大,在员工入厂前,厂家会要求员工至少干一年,而干不满一年的,则扣除两千元钱的押金。

  “最初是口头协议,到后来就要求员工签合同,这一事项,在员工刚进厂的时候,我们就已经讲明了。”该负责任人称,因该工种需要厂方对新进员工进行培训,厂方要投入一定的精力和时间,如果员工只干两三个月就离开厂子,对于厂方来说,前期的投入都白费了,属于一种无形的损失。

  “如果新来的员工干不了一年,我们也不愿意接收。”该负责人补充道。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李乐章律师,李乐章介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李乐章说,上述案例中,企业招用时,讲明不足年扣两千,是变相的“收取劳动者财物”,也违背“及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劳动者可申请法院的支付令。另外,用人单位主张的“前期培训投入”,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当天,记者介入协商后,厂方和张先生达成协议,因为张先生之前已经知悉工作不满一年扣除两千元钱押金这一情况,最终厂方表示退回张先生一千元钱。

  (记者 胡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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