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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政府去年纠错85件“民告官案”

发布:2014-4-15 0:33:47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4月11日,记者从聊城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获悉,2013年,市政府共受理行政复议案336件,通过确认违法、撤销、变更等审结方式纠错85件。其中,涉及行政复议申请人450人次,涉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30个单位,涉及32个行政执法领域。

  百姓同行政机关因为拘留、罚款、行政征收、行政不作为等产生纠纷,除了进行诉讼,还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又被通俗地称为“民告官”。相比诉讼,行政复议因为程序简单、受理便捷、不收费等,成为化解行政纠纷的新通道。

  具体来讲,行政复议,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申请人,类似于法律诉讼中的原告,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类似于法律诉讼中的被告,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即各级政府、各级政府部门。聊城市政府、各县级政府为复议机关,类似于法院。

  据了解,在聊城市政府去年受理的336件行政复议案、全市各县级政府去年受理的161件行政复议案中,涉及的申请复议事项包括10多类:拘留、罚款、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权、行政确认、行政不作为、信息公开、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对财产的强制措施等。其中,涉及信息公开的最多,有156件,其余较多的依次为:罚款145件、行政不作为69件、行政确权39件、行政征收36件等。

  在聊城市政府去年受理的336件行政复议案中,经过审结,其中96件维持“原判”,85件被纠错,其余则因种种原因给予驳回。

  在聊城市政府、全市各县级政府总计纠错的137件行政复议案中,67件自愿撤回申请,34件确认违法,24件撤销,5件责令履行,4件在被申请人改变行政行为后撤回,3件调解。

  据了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被申请人改变行政行为后撤回等情形,多是在复议机关的调解下,被申请人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申请人满意后,终止了“民告官”; 确认违法,撤销,责令履行,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审结,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明确的过错,纠正其行政行为,如,责令改变不作为的行为,撤销违法的罚款,明确许可违法等。

  另外,在34件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案中,涉及城市规划、房屋拆迁的比较集中,分别为9件、8件;67件自愿撤回申请的案件中,涉及公安的占了41件,其中又以交警罚款的为主;24件撤销的案件中,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1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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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哪些情形

  可以“民告官”?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涵盖较广,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服这些行政行为

  可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聊城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聊城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聊城市政府工作部门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聊城市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聊城市政府直接管理的组织(包括临时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聊城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以聊城市政府为共同上一级机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聊城市政府属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

(记者 林志彬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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