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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专家来聊指导土地确权登记

发布:2014-3-24 10:40:09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3月23日,聊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培训会议在东昌宾馆召开,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分管局长、经管局(站)长、各乡(镇、街道)经管站长以及部分县、乡业务骨干等180余人参加了培训。

  为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高各级农经队伍的操作技能和业务水平,在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颁布后,聊城市农委举办了这次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培训会议。

  会议邀请了农业部经管司副巡视员赵鲲,农业部规划院研究员裴志远和农业部规划院博士、高级工程师赵虎前来授课,主要培训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方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赵鲲说,全面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的条件已经具备,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明确了,过去4年多的试点也积累了经验,而现代测绘技术的进展提供了保障,国家财政实力有了大的提高。

  谈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意义时,赵鲲从中央、百姓和农业部门三个角度进行了阐述。

  从中央的角度来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因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产权明晰,土地制度改革已进入深层次,迫切要求明确产权主体。

  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因为巩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探索建立健全登记制度,必须依法赋予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紧迫需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的急迫任务。

  从百姓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土地流转的依据,还是土地征收补偿申请权的依据,土地纠纷调解仲裁的依据,落实惠农政策的依据,土地财产权益实现的依据等。

  从农业部门角度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可以摸清承包地底数,有利于加强耕地保护,有利于落实种粮补贴、农地补贴等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有利于完善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农产品生产布局,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还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

  ■延伸阅读

  确权登记不改变

  原土地承包关系

  本报讯 “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近日,聊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1号文件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文件中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必须准确把握几项基本原则,即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依法办事、规范有序;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积极稳妥、不留后患。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可分批、分类、压茬开展工作。要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不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稳妥推进,既要保证工作质量,又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三不变,一严禁”,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为确保数据准确完整,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开展,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四榜公示”制度,即第一榜公示《农户家庭承包土地摸底信息表》;第二榜公示由测绘公司矢量化处理的承包地地籍草图,对农户有异议的信息进一步核实;第三榜公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公示确认表》和更正完善后形成的地籍图;第四榜公示农户登记信息和白色“鱼鳞图”,经农户确认后以此为依据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四榜公示”影像资料作为检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存档备案,严禁弄虚作假。

  ■相关政策

  确权登记颁证

  不收农民费用

  本报讯 中央、省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为保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在积极争取市级以上专项经费的同时,各县(市、区)要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聊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1号文件提到,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要求开展工作。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成果,要确保与市级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综合平台成功对接,并满足各级数据库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更新。

  文件中还提到,健全县级有仲裁委员会、乡镇有调解委员会、村有调解小组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依法有序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对涉农信访等问题按照属地化解原则,确保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化解矛盾。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白道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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