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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8家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获“通行证”

发布:2014-3-13 14:35:53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还有11家等待可行性评估,将有利于促进民间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本报讯 3月12日,聊城8家民间资本管理机构通过聊城市金融办等部门可行性评估,获得从事金融业务的“通行证”,还有11家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也将很快接受评估。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据介绍,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等条件自主决定进度。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各设区市既可在全市范围统一部署推开,也可先期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值得注意的是,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可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经批准开展私募融资,其合格投资者不超过35人。私募融资应针对项目进行,募集资金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资金混用,应当在公司所在地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公司应与合格投资者约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的时间和方式,按约定履行披露义务。公司运营中,资本净额低于注册资本的,不得以定向私募方式进行融资。

  聊城市金融办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设立将引导民间资金从事股权、项目等较大额度投资项目,实现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功能区别和互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进入中小微企业、“三农”等传统金融服务较薄弱领域。

  新闻延伸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互补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有什么区别呢?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侧重于股权投资,把钱投入到实体企业换取股权,然后与企业共担风险,共同盈利分红。小额贷款公司侧重于发放贷款,利息是主要盈利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原则是“小额、分散”,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与小额贷款公司不同的是,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

  另外,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

  还有,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如确有必要,应在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下,投融资余额(含担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

  值得注意的是,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东应对彼此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以当地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与资金投向地(项目所在地),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应按照核准的区域范围在本县(市、区)或者本设区市的特定区域(包括全市)内开展业务。

  (记者 孙克峰 林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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