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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5年关闭年生产规模低于30万吨煤矿

发布:2014-2-9 18:55:12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近日,山东出台《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生产规模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于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年新建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而且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意见》要求,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凡是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年的煤矿,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确因资源丰富需要扩能改造的,必须按新建矿井程序报批。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以及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立即关闭。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能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监局还要负责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意见》要求,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年的煤矿和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完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正常机制,严格按标准依法组织生产能力核定。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开采深度超千米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

  小煤矿退出的同时,省财政厅、省煤炭工业局还要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与省财政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并向早关闭、多关闭的地区倾斜。各市、县(市、区)政府应研究制定财政扶持政策,支持关闭小煤矿、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对依法关闭的煤矿,退还已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将剩余的资源采矿权价款,以政府专项补贴的方式予以返还,并在人员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的,优先申报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和煤矿地质勘探等资金,对兼并重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支持小煤矿集中关闭地区发展替代产业。

  《意见》还对瓦斯超限作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事故论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同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确保煤矿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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