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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不歇班至少应拿844元加班费

发布:2014-2-2 0:59:54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随着春节的来临,人们盼望已久的7天长假也将拉开帷幕。然而,在大家为长假做准备的时候,还有一些人仍然要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如果春节期间不得不加班,加班费应该算?1月28日上午,聊城晚报记者联系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对春节加班费的计算方法进行解读。工作人员表示,春节7天不歇班,至少可得844元加班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放假通知,2014年春节假期从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7天。其中1月31日至2月2日是法定假期, 2月3日至2月6日属于调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如果1月31日至2月2日安排加班的,单位所支付加班工资应不低于日工资×300%×3天;2月3日至6日单位安排加班且不安排补休的,支付的加班工资应不低于日工资×200%×4天。换句话说,7天长假不歇班,劳动者的加班费应该是17天的日均工资。

  那么加班费应该怎样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要正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应该算出月计薪天数以及日工资。月计薪天数=(365天-节假日104天)÷12个月=21.75天。在此基础上,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小时)。

  以聊城最低工资标准为例。目前,聊城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080元,21.75天为月计薪天数,日均工资为1080÷21.75≈49.66元。若假期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又不予以补休,市民最少能领到的加班费为1080÷21.75×17≈844元。市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如果单位在假期期间安排加班却又不支付加班费,市民可拨打市劳动监察支队电话2189275进行投诉。

  ■新闻链接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算法: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加班工资适用范围: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不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记者 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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