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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将选15家药店试销婴幼儿配方乳粉

发布:2014-1-29 11:20:43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1月28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春节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确定聊城将选取15家药店进行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申请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药店不得有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部门处罚的记录。

  据了解,全市将选取15家药店进行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中,东昌府1家、临清1家、冠县1家、莘县1家、阳谷1家、东阿1家、茌平1家、高唐1家、开发区1家、市直药店6家。

  试点销售婴幼儿乳粉,药店须提出申请,1月至3月为申请审核阶段,4月至10月为试点销售阶段。对药店申请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与实施专项许可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申请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药店应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药店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且能够严格落实,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部门处罚的记录;具有相应经营环境和营业面积,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等。

  ■延伸

  试点药店将这样产生

  提出申请

  申请试点企业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审查许可

  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确定并向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级食品监管体制调整期间,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职责没有调整到位的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由试点企业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许可。

  上报审核

  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以及通知规定的申请试点药店条件,对申请企业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专项审核许可,许可项目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对其经营条件实施现场核查,经审查具备条件的,报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核准许可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通知规定的申请试点药店条件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核准许可,并由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并由试点药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社会公示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本市试点药店名单,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监督。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报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备案、存档。

  (记者 陈金路 通讯员 孙培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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