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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连续参保3年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

发布:2013-12-18 10:02:25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了解到,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即将结束,但目前仍有部分参保人员没有缴费。为了使城镇居民能够按时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市医疗保险处提醒广大居民:请在12月20日之前按照规定标准缴费。目前,我市已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医疗待遇挂钩机制,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可提高1个百分点。

  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6年多来,广大居民切实得到了实惠,参保踊跃。按照我市居民医保的文件规定,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为居民医保次年的参保缴费期。但是由于部分已经参保的居民忘记在规定的缴费时间缴费,直到住院时才发现没缴,影响享受医保待遇。

  为了使城镇居民能够按时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提醒广大居民:未缴费的,请在12月20日之前持缴费储蓄卡(折)到建设银行网点按照规定标准缴费。未领到储蓄卡的参保居民,需尽快到原登记地点领取。一旦超过缴费日期,将有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而为了提高城镇居民的参保积极性,目前,我市已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医疗待遇挂钩机制,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以后每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目前具体的缴费标准是:未成年人个人缴纳20元,属于重度残疾或低保对象的未成年人个人缴纳10元,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90元,属于重度残疾或低保对象的成年居民个人缴纳50元,其他成年居民缴纳140元。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

(记者 许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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