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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利用人民币进行反动宣传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2013-12-11 18:31:26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近日,聊城市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聊城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防范打击“法轮功”利用人民币进行反动宣传的通告》。

  通告提到,近几年来,受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煽动和教唆,境内“法轮功”顽固人员在人民币上书写、打印或用模具盖印了“法轮功”歪理邪说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口号,企图利用人民币的流通特性,在群众中制造思想混乱、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这种捣乱破坏的卑劣手法,使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厌恶,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通告指出,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法轮功”污损人民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而且触犯了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告要求,各级党政组织、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法轮功”污损人民币的真实情况,认清“法轮功”这一违法行为的反动政治目的,增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法制观念,增强维护人民币信誉和形象的责任感。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大侦察破案力度,依法严惩那些制作和有意散发印有反宣内容人民币的违法犯罪分子。广大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不使用这类污损人民币,一旦发现这类污损人民币,要尽快到就近银行网点进行兑换,发现有在人民币上涂印反宣内容等可疑情况,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政府将表彰奖励那些见义勇为、协助破案的有功人员。各银行网点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服务意识,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

  通告倡议,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坚决同“法轮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实际行动净化社会环境,维护全市政治稳定。记者 孙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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