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聊城信息港 > 资讯中心 > 聊城新闻

聊城:车停车棚内无故被损 业主物业谁该担责?

发布:2012-10-26 19:32:45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网讯 电动车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场,业主发现遭人为破坏后找到物业,得到的答复是“物业没义务赔偿损失”。近日,家住望湖花园小区的金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儿。
    17日下午6时许,在位于望湖花园小区南侧的停车棚内,金女士发现她的电动三轮车左侧轮胎内胎不翼而飞,钢圈上有被砸的痕迹,表面上看,这应该属于人为破坏。
    “尽管损失不大,但作为物业,没有专门人员看管,肯定有失职行为。我们都交了物业费,物业就有保护公共区域内业主财物的义务。业主财产出现损失,物业理应赔偿。”金女士认为。
    24日,记者来到小区这处停车棚,车棚入口大门上悬挂着“停车落锁 丢失自负”八个字(如图),停车棚内停放着电动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粗略数下来,足有百余辆。据小区业主介绍,该停车棚属于小区公共停车区域。
    记者注意到,这片停车区域入口和出口均在小区内部。由于该小区内部没有专门停放电动车的区域,业主一般会有两种选择:一是停放在自家车库,二是停放在小区南侧停车棚内。
    24日,聊城晚报记者联系到望湖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处。一位李姓经理介绍说,这处车棚建于今年6月份,根据最初的规划,这里应该是一片绿化带。考虑到部分业主有停车需要,物业和开发商协调后将绿化带改建成了停车棚,供业主免费使用。
    李经理表示,这处车棚并没有专门人员看管,但他们却尽最大努力做了安全防范措施,比如,悬挂了警示牌,派专门工作人员拿着音箱在小区内进行安全提示,同时,小区内也有保安巡逻等。
    对于金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李经理表示难以接受,“我们本来就是无偿服务,没有收取看管费。而且在合同中,并没有对这片区域进行另行约定。物业承担损失没有道理。”
    随后,在李经理提供的一份物业合同样本中,对于这片公共停区域的服务并没有另行约定,“如果说,对这片区域有了明确约定,对业主另外收取停车费,肯定会有专门工作人员看管。由于物业管理疏忽造成人为损坏或者丢失,我们一分不差,照价赔偿。”(侯晓)

相关文章

文章随机推荐
Copyright © 2003-2009 liaocheng.c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