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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盐餐桌上频频惹祸 26日在冠县斜店毒倒11人

发布:2012-8-29 18:30:21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根据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月27日公布在网站上的相关说明,8月26日,冠县斜店乡一饭店发生食物中毒事件,11人确定为亚硝酸盐食物中毒,均在救治中。目前,11名患者病情稳定,中毒症状已经完全消失。据了解,当事饭店错误地使用了工业盐。

    ◎规定  今年5月28日起餐饮单位禁止使用

    亚硝酸盐,市民常称作“硝”,煮肉时一般会用到。2012年8月27日上午,记者随机调查了城区振兴路、兴华路、花园路的部分饭店,工作人员称,目前,他们所在的饭店都不用“硝”了,被发现了“会挨罚”。聊城兴华路一饭店厨师陈先生说,目前,他的饭店内没有“硝”。不过,他知道“硝”这种东西,有毒,不能添加太多。一般煮肉、炖排骨时加一点,能起到肉快速炖烂、肉颜色鲜艳的效果。一些饭店、肉食店在煮制存放时间较长的肉时会用到,但有严格的限量。不过,饭店、餐饮单位现在不让用了。据他掌握的情况,一些餐饮单位还在偷偷地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亚硝酸盐一般为白色粉末或颗粒状,微咸,易溶于水。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在工业建筑业中广为使用。
    作为食品添加剂,肉类制品中也允许作为发色剂、还原剂限量使用。今年5月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餐饮服务单位要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亚硝酸盐。不过,今年5月28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2012年第10号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已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在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中,也以亚硝酸盐的采购、贮存和使用作为重点检查内容进行检查,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现象的发生,违者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不过,一些饭店和餐饮单位一时仍不能禁用。

    ◎危害  多种食品允许少量添加 但中毒可致死

    据介绍,作为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允许加入到腌腊肉制品类、酱卤肉制品类、熏烧烤肉类、油炸肉类、西式火腿类、肉灌肠类、发酵肉制品类、肉罐头类肉制品加工中,最大使用量为每公斤150毫克。亚硝酸盐是强氧化剂,进入血液后与血红蛋白结合,导致组织缺氧,使人中毒。一次食入0.3克至0.5克的亚硝酸钠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在使用时,应尽量少用或不用。
    亚硝酸盐中毒发病急速,一般潜伏期1至3小时。中毒的主要特征是,因组织缺氧引起紫绀现象,如口唇、舌尖、指尖青紫,重者眼结膜、面部及全身皮肤青紫。同时伴有头晕、头疼、乏力、心跳加速、嗜睡或烦躁、呼吸困难、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严重者昏迷、惊厥、大小便失禁,可因呼吸衰竭而死亡。

    ◎治理  食品添加剂店基本能买到 监管缺乏依据

    尽管亚硝酸盐频频在餐桌惹祸,但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一种,国家没有明令禁止不可以在饭店、餐饮单位以外的食品单位使用,因此,作为添加剂的亚硝酸盐在市场上还是能买到的。8月27日,记者先后在交运大市场、龙山大市场食品添加剂摊点咨询,部分店铺有亚硝酸盐。
    记者调查得知,商场经营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摊点归工商局管理,生产亚硝酸盐的厂家归质监局监管。不过,东昌府区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说,尽管国家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但国家没有禁止销售亚硝酸盐,工商部门无法干涉。
(陈金路)

    ■新闻链接

    亚硝酸盐惹祸一览

    很多读者不会忘记,2007年1月初,阳谷县金斗营乡某村年仅3岁的女孩小于在家中误食亚硝酸盐,孩子的奶奶说,那瓶亚硝酸盐是几年前家里做生意时留下的。当天,她和孙女两个人在家,没想到孩子会找到并误食。
    2009年11月底,开发区许营某村,36岁的赵某在家中吃饭时,误把放置多时的亚硝酸盐溶液当酒喝下,结果导致中毒。事发当日12时许,赵某在家中吃饭时,发现窗台上放着一个酒瓶子,里面还有多半瓶液体。赵某一时非常兴奋,以为是放置较久的白酒。随后,他倒出了一些酒瓶里的液体,当酒喝了下去。喝下后不久,赵某就脸色发黄,出现中毒症状。
    2011年6月下旬,东昌府区堂邑镇一家餐馆,有9人吃了凉面后出现中毒症状。餐馆老板交代说,他是太着急,把盐放错了,才造成了食客误食亚硝酸盐。(陈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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